宁农政字[2008]258号
关于印发《全市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农林(林副业)局、建邺、玄武区农办: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08]第99号)精神,按照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全省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传[2008]51号)和《关于印发生鲜牛奶、奶牛饲料监督管理专项整顿检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牧办[2008]7号)要求及部署,我局制定了《南京市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直接与市饲料站联系。联系人:梁军,电话:84682101。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畜牧业 饲料 整治 方案 通知
南京市农林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5日印发
(共印7份)
附件:
南京市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08]第99号)精神,按照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全省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传[2008]51号)和《关于印发生鲜牛奶、奶牛饲料监督管理专项整顿检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牧办[2008]7号)要求及部署,我局决定从现在起到10月下旬,在全市开展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如下工作目标:一是坚决杜绝在饲料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使用有害化学物质;二是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三是坚决查处饲料生产和使用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四是坚决追查三聚氰胺的源头,杜绝有害饲料产品流入市场,消除饲料质量安全隐患,整顿规范饲料市场秩序,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任务和重点
(一)彻底摸清底数
各区县农林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所有饲料厂,逐一摸清产品类型、执行标准、销售范围等情况,逐一认真填好“饲料企业监管卡”,一厂一表(格式见附件1),建立档案,防止出现错报、漏报现象。
(二)蛋白饲料原料整治
1、具体目标。重点检查蛋白饲料生产企业、大型饲料企业的蛋白原料和奶牛饲料生产企业原料,做到查出的“蛋白精”100%销毁,对奶牛饲料生产企业的蛋白原料进行100%抽检。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对违规生产、经营“蛋白精”饲料原料的查处力度,坚决取缔生产“蛋白精”的饲料企业,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蛋白精”的行为。二是现场检查企业是否依法获得生产许可,是否贮存和使用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是否建立原料进厂检验、生产记录、产品留样、产品出厂检验等制度。三是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宣传“蛋白精”的危害,宣传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检测技术。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饲用蛋白粉、饼粕、鱼粉、肉骨粉、奶牛饲料。重点企业:蛋白饲料原料企业、大型饲料企业、奶牛饲料生产企业。重点区域:蛋白饲料原料生产集中地区、饲料原料集散地。
(三)饲料生产企业整治
1、具体目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100%持证生产,饲料生产企业100%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和原料进厂验收制度,奶牛饲料抽检率达到100%。
2、主要任务。一是全面检查饲料生产企业,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二是加大对饲料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的查处力度,对奶牛饲料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一经查出含有三聚氰胺饲料,依法封存并销毁,坚决防止有害饲料流入养殖环节。三是强化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记录、产品留样等质量安全制度的落实,彻底解决饲料生产企业疏于原料监管的问题,重申饲料生产企业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3、整治重点。重点单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奶牛饲料生产企业。重点地区:饲料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四)奶牛养殖场户自配饲料整治
1、具体目标。将奶牛养殖场户自配饲料质量安全作为日常监管重点,规模化奶牛养殖场(户)自配饲料检查率100%。
2、主要任务。一是现场检查奶牛养殖场(户)饲料库房,查验成品饲料及原料的采购记录、所采购的饲料原料和商品饲料来源、企业名称和产品证号等。一旦发现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要立即销毁,并坚决追查三聚氰胺来源。二是对奶牛养殖场(户)自配饲料进行全覆盖监测,不留死角,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有害化学物质的养殖场(户)。三是加强对养殖场自配饲料监管,加强对养殖场(户)科学、安全配置饲料的指导,完善饲料使用记录制度。
3、整治重点。检查重点:奶牛养殖场(户)使用的饲料原料、各种添加物和自配饲料。重点区域:奶牛养殖集中区、牛奶加工集中区。
(五)饲料专项整治抽检工作
1、抽样品种。一是奶牛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奶牛用配合饲料或精料补充料(包括专业生产和兼产企业)及生产奶牛饲料的蛋白饲料原料(主要为:蛋白粉、饼粕、鱼粉、肉骨粉、血粉等);二是全市饲养量2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场使用的自配料及主要蛋白饲料原料和其它地区企业生产的奶牛用配合饲料或精料补充料。三是其它大型饲料生产企业检查中发现价格、蛋白含量不正常而怀疑有质量问题的畜禽蛋白饲料原料。四是蛋白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蛋白饲料原料。
2、首批抽样时间及数量。江宁、浦口两个奶牛养殖重点区于9月27日前完成抽样,其它区(县)于10月10日前完成抽样工作,并及时送样至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全市共计抽样200批次。各区(县)抽样数量见附表2。
3、抽样要求。抽样人应认真填写抽样单,字迹清楚,信息齐全,信息至少包括:被抽单位全称、联系方法、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产品或原料的生产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抽样人和被抽企业代表签字、盖章。每批样品需抽取3份,每份200g,分别封样,一份由被抽样单位留存,另外两份送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抽样时应避免样品的交叉污染,送样时必须将抽样单一并递交。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目标。各地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专项整治的总体目标,不折不扣地做好各项工作。通过专项整治,使饲料市场秩序有一个根本性的改观,彻底杜绝在饲料中使用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
(二)层层落实责任。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落实饲料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把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相应的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或工作机构,周密部署,迅速行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力戒作风漂浮、管理松弛和工作不扎实。
(三)加大处罚力度。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强化饲料执法,要彻底清理饲料市场,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现的饲料质量问题,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坚决查处饲料生产和使用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及时送检和报送信息。各区、县要确定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饲料抽检、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自本周开始,应于每周四上午9:00前将《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周统计报表》(见附表3)和工作小结报送至市饲料站。报送材料要全面、系统,及时体现进展情况和整治成效。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立即上报。要按抽样时间和数量,及时送样至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电话,86263655)。请各区、县于9月26日将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名单报市饲料站,电话:025-84682101,84682108(传真)。
(五)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县农林部门要组织好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进行挂牌督查。要及时派出工作组,督导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各项措施,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造成饲料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四、工作进度安排
1、部署及抽样阶段。9月26日-27日,在全市范围内部署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县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作出工作部署,确定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江宁、浦口完成饲料抽样工作。
2、集中整治及抽样阶段。9月27日-10月20日,全面开展对饲料企业和养殖场(户)的集中检查,重点组织好三个专项整治行动和抽样送检工作,严厉打击在饲料中非法添加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全面整顿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规范饲料市场秩序。除江宁、浦口外,其它区县10月10日前完成饲料抽样工作。
3、督查阶段。10月初,我局将派出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开展督查工作。
4、总结阶段。10月20日-10月24日,各区、县对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0月24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表4)报市饲料站。
附件:1.饲料企业监管卡
2. 各区(县)承担的首批饲料品种及数量任务表
3. 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周统计表
4. 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5. 饲料生产企业整治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