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木材加工销售单位、木质包装材料使用单位、涉木建材家居市场:
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是控制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森林资源的根本措施。大量事实表明,许多危险性病虫都是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而造成跳跃式、远距离传播扩散的。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保护我市生态安全与“绿色南京”建设成果,针对我市商品流通量大,渠道多,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人为扩散和从境外传入的机率高的严峻形势,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及《江苏省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办法》的规定,现就涉木企业林业植物检疫监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严重发生,不仅对森林健康和生态文明建设构成重大威胁,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地区间经贸交流,影响到农民增收和城乡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具有很强的社会性,要做好检疫工作,不仅需要森检机构严格执法,更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各类涉木企业对此应予高度重视,要提高对林业植物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社会责任感,了解与自身经营有关的林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做到领导重视,责任到人。
二、自觉遵守各项检疫法律法规。各类涉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江苏省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到合法经营。确保不购买、不存放、不使用未经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从市外采购调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须事先在本地森检部门取得《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由调出地森检部门实施检疫,产品调入后应配合本地森检部门的检疫监管工作;向县级以上地区外调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须依法向本地森检部门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我市属松材线虫病疫区,除省林业局批准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定点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运、收购、加工和使用来自疫区的松属苗木及其产品。
三、配合林业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监管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7〕198号)有关要求,我市现已对各类涉木企业开展检疫登记,并将实施长效检疫监管。各有关企业应积极配合检疫人员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监测、产地检疫和复检等工作,并指定专人作为检疫联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有关检疫事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林业植物检疫部门将向社会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蔓延扩散的,将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九年九月四日